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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就会侵犯商业秘密,可能会面临巨额赔偿

来源:本站日期:2024/6/4 浏览:0
员工带着公司的秘密去开新公司,变成了前老板的“竞争对手”;销售团队集体跳槽,结果公司的机密像泄了气的气球一样全漏了……人才流动是好事,但怎么区分正常的跳槽和侵犯商业秘密呢?仅仅靠竞业禁止条款能保住企业的商业秘密吗?最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了个会,讲了几个关于员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给大家普法,帮助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同时也让劳动者知道自由跳槽的权利。
比如有个保洁公司,他们的客户是个写字楼。合同到期后,写字楼没跟他们续签,反而跟另一家公司签了约。奇怪的是,新合同的内容跟原来的几乎一模一样,连服务人员都是原班人马。原来,新公司的老板是保洁公司前运营部经理的老公。这位前经理负责过招投标、续签合同这些事,所以她知道很多秘密。保洁公司跟她签过保密协议,但她还是把这些秘密告诉了老公,老公又拿去开了新公司。

法院最后判了,这位前经理和新公司要赔保洁公司1.6万元,她老公也得负责。法官说,判断员工是否侵犯商业秘密,要看他们知不知道秘密,有没有可能接触到,新旧合同是不是差不多,还有没有合法的理由。这个案例里,前经理肯定知道秘密,她老公又是新公司的老板,新合同跟旧的很像,而且服务人员都一样。所以,法院认为这不仅仅是巧合,新公司其实就是用了保洁公司的秘密来赢得客户的信任。因此,这些客户信息算是商业秘密。


通过这个故事,我们可以看到,保护商业秘密不只是靠竞业禁止条款,还要有具体的措施。同时,员工跳槽也要遵守规则,不能把前东家的秘密带走。这样,大家都能公平地竞争,市场也能更健康。常女士和她的小伙伴们上演了一出“商业秘密大逃亡”,结果被保洁公司抓了个正着。常女士不仅自己偷跑,还带着商业秘密一起飞,新公司则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结果两头都被打了个落花流水。郭先生作为新公司的幕后大佬,想要独善其身?没门!最后只能跟公司一起背债。
王先生则是个“双面间谍”,一边告诉科技公司“合作结束啦”,一边却偷偷摸摸地把自己的老东家的客户信息给了自己的小公司。这操作简直比007还6,结果被科技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乙公司也不是省油的灯,明明知道王先生是个“贼”,还跟他勾肩搭背,一起分赃。结果呢?被科技公司一巴掌拍在了沙滩上。
法院最后判决,王先生和乙公司得停止他们的小动作,还得登报道歉,赔偿科技公司355万大洋。法官大人说了,这种“冒名顶替”的行为,简直就是商业界的“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总的来说,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商业秘密可不是闹着玩的,一不小心就得赔个底朝天。所以啊,各位小伙伴们,还是老老实实做生意吧!在本案中,首先科技公司与王先生之间存在保密协议,就像一对恋人之间的小秘密一样。科技公司还与丙客户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了保密条款,限定合同对接人为王先生,并通过使用科技公司工作邮箱的方式进一步限制信息知悉范围。这就像是给这个小秘密加上了一把锁,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够打开。科技公司的相关举措体现了其具有保密意愿、采取保密措施,所以法院认定科技公司已经完成了保密性的举证责任。
王先生知晓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双方对于商业秘密的约定,他应该像对待自己的初恋一样,依据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保密义务。然而,他却欺骗科技公司合作已经终止的行为,造成科技公司利益损失。这就像是他在背后偷偷地给了别人一个吻,让科技公司感到被背叛了。
其次,在侵权行为认定方面,乙公司无法举证与丙客户的沟通渠道和促成合作过程。通过相关合同内容和邮件可知,乙公司系通过其经营者之一的王先生与丙客户的相关主体进行联系,并在名称后冠以科技公司的字号进行合同审批,导致合作对象丙客户陷入误认。这就像是乙公司在背后偷偷地穿上了科技公司的衣服,让人们误以为他们是同一个人。
法院认定王先生在科技公司任职期间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乙公司,并与乙公司共同进行使用以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这就像是他们在背后偷偷地分享了一颗糖果,却让科技公司感到被背叛了。王先生及乙公司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及合同约定,共同侵害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竞业禁止”条款太简单,维权诉求被驳回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周先生自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周先生担任公司销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竞业禁止”条款。这就像是他们在结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客户资料、进货渠道、公司成本等均属于商业秘密,周先生必须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对外透露。这就像是他们约定了彼此的秘密只能告诉对方一样。绝对禁止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利,周先生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不得自营或者到与商贸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这就像是他们约定了不能在外面乱搞男女关系一样。
2019年10月,周先生从商贸公司离职。后商贸公司发现,周先生及其配偶于2006年共同成立某销售公司。这就像是他们发现周先生在外面有一个小三一样。周先生离职后向该销售公司提供在商贸公司任职期间获得的客户信息。于是商贸公司将周先生和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这就像是他们要求周先生和小三赔偿他们的精神损失一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商贸公司想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经营信息范围并不明确。这就像是他们说要保护家庭秘密,但是却不知道具体要保护什么一样。其次,被告销售公司成立在周先生入职商贸公司前。这就像是小三在周先生结婚前就已经存在了一样。最后,原告商贸公司的保密措施仅有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保密”条款。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这就像是法官说:“你们的婚姻已经破裂了,我无法再帮你们维持下去。”
法官说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就像是法官说:“你们的婚姻中的秘密只能由你们自己来保护,如果有人侵犯了这个秘密,那么他们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听说了吗?法院的大佬们现在对商业秘密可严格了!他们要看看你的商业秘密和它的小窝(载体)是啥样的,还有你的商业秘密值多少钱、你保密工作做得怎么样。如果你的商业秘密像空气一样到处飘,那可不行哦!
在商业秘密的世界里,不是你说它是就是的。如果你没有采取措施保护你的技术或经营信息,那它们就不算商业秘密。如果你的商业秘密像雾一样模糊不清,只采取了一些笼统的保密措施,那你在维权的时候可就危险了。所以,经营者们要清楚自己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然后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它们。
西城区法院民四庭的副庭长董林明提醒我们这些企业经营者,要依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你要设定商业秘密等级,明确规定不同级别、不同岗位员工接触相应等级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权限。你还要在企业的涉密载体上贴上“这是秘密”的标签;全流程强化内部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明确约定保密条款,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保密制度教育,与离职员工进行工作交接时,逐项明确涉密文件资料的交接情况等。
你还要高度重视对外业务往来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对员工在对外交流中可能涉及的涉密信息应当进行提前备案和内部审查,提醒员工避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如果必须向第三方提供涉密文件资料,应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最大限度防止企业商业秘密泄露。提示员工无论是在职时、离职时、还是离职后,都应当遵守法定和约定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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